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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认定构成重婚的自诉案件不应准予撤诉

大律师网 2016-09-19    人已阅读
导读:案情:自诉人朱某与贺某于1988年2月按农村习俗拜堂成亲,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二子。1998年2月贺某外出打工时认识了有妇之夫杨某后,便携次子与杨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
案情:自诉人朱某与贺某于1988年2月按农村习俗拜堂成亲,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二子。1998年2月贺某外出打工时认识了有妇之夫杨某后,便携次子与杨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4年朱某以贺某、杨某构成重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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