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发布文号: [998]赔他字第8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98年月27日[998]法委赔字第08号《关于王惠琴申请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莲湖区人民检察院992年3月扣押赔偿请求人王惠琴财产,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赔偿请求人王惠琴被是莲湖区人民法院996年2月作出的决定。因此,997年6月西安市中院宣告王惠琴无罪后,对侵犯赔偿请求人王惠琴部分,应由莲湖区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对侵犯赔偿请求人王惠琴财产权部分,应由莲湖区人民法院和莲湖区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
此复:人身 侵权 分别 委员会 批复 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 机关 财产 责任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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