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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财产侵权和人身侵权由各侵权机关分别

大律师网 2016-11-11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发布文号: [998]赔他字第8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98年月27日[998]法委赔字第08号《关于王惠琴申请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莲湖区人民检察院992年3月扣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发布文号: [998]赔他字第8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98年月27日[998]法委赔字第08号《关于王惠琴申请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莲湖区人民检察院992年3月扣押赔偿请求人王惠琴财产,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赔偿请求人王惠琴被是莲湖区人民法院996年2月作出的决定。因此,997年6月西安市中院宣告王惠琴无罪后,对侵犯赔偿请求人王惠琴部分,应由莲湖区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对侵犯赔偿请求人王惠琴财产权部分,应由莲湖区人民法院和莲湖区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
此复:人身 侵权 分别 委员会 批复 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 机关 财产 责任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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