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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卖买讲诚信,合同签订须谨慎

大律师网 2016-11-19    人已阅读
导读:薛先生投诉反映:今年4月12日,本人以旧车置换形式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了一辆新车--毕加索2.0,并支付了订金5000元。4月13日提车时发现该车的生产日期为2008年1月,整车有多处腐锈、发动机有异响。要求解除合同,退车

薛先生投诉反映:今年4月12日,本人以旧车置换形式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了一辆新车--毕加索2.0,并支付了订金5000元。4月13日提车时发现该车的生产日期为2008年1月,整车有多处腐锈、发动机有异响。要求解除合同,退车,并退还部分订金。后经市消保委汽车办协调,经销商自知过错,经双方协商同意退还订金2500元。对此,消费者表示接受。

无独有偶。毛先生投诉反映:今年4月12日,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了一辆品牌轿车,在购车订单上写明是预付款10000元。4月13日,因本人自身经济问题与对方联系要求退车,对方一直拖着不予答复,双方交涉无果,现要求协调。根据消费者投诉反映的情况,我办有关人员与该公司联系,该公司辩称: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公司特意去天津进了一辆毛先生需要的品牌车,合同明确约定:如果乙方(消费者)不按时提车,预付款自动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现在,车子到了,消费者说车不要就不要了,这经济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呢消费者所支付的违约金公司不予退还。对此,消费者表示难以接受。

点评:车辆买卖讲诚信,合同签订须谨慎。2008年1月的车,放到2009年4月销售无可非议。但作为诚信的经销商应该在销售时务必向消费者如实告知清楚,而且明确告诉这是库存车,并在合同中写明,这是经销商应尽的义务。假如经销商在销售时没有告知清楚,采用打“闷包”的办法进行销售,实际上是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作为消费者也有权利在购买时,在签约前向经销商问清楚,是当年生产的还是去年生产的,在交车验收时仔细检查,发现问题予以拒绝。对预约订货的,在签约时必须考虑周全,支付预付款或者订(定)金时千万要小心,对开具的凭证要仔细检查,付款理由要写明是支付预付车款,还是支付订(定)金,千万不能“马大哈”,防止一些不诚信的经销商侵害你的合法权益。在此,提醒消费者:在签订购车合同时,要做到五明确:一是明确车型、配置、颜色、价格;二是明确各项费用与总价;三是明确委托服务的内容与费用;四是明确付款的方式和提车时间;五是明确违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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