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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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收案与结案
第一节 收案
第二节 结案
第三章 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一节 接受委托
第二节 与侦查机关联系
第三节 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四节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
第五节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六节 申诉和控告
第四章 在审查阶段担任或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收案
第二节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第三节 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 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五节 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章 担任一审辩护人
第一节 收案
第二节 审查
第三节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四节 会见人
第五节 调查和收集证据
第六节 出庭准备
第七节 法庭调查
第八节 法庭辩论
第九节 休庭后工作
第六章 担任公诉案件辩护人
第七章 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八章 担任自诉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一节 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 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第九章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十章 的辩护与代理
第十一章 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六部门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 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第六条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第七条 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第八条 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第九条 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可以委托异地律师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也可请求异地律师协助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异地律师应予支持。
第二章 收案与结案
第一节 收案
第十条 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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