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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卡是否属于商品可否维修

大律师网 2016-12-12    人已阅读
导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咨询:公共交通卡是否属于商品可否维修 我一张公共交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咨询:公共交通卡是否属于商品可否维修

我一张公共交通卡使用已经十年左右时间了,今年2月1日时乘公交车刷卡时,卡折断了。因为卡里还有余额,所以想去退卡。退卡地方的工作人员对我说,因为卡折断,卡里信息无法读出,所以先要维修卡。卡折断属于人为损坏,因此要在卡内扣15元。我有几点问题想请教:1.公共交通卡是否有使用年限(因为我打他们的客服电话12319,工作人员回答我说交通卡质量是无使用年限的)2.公共交通卡卡本身是否属于商品,因为象信用卡这样的产品,银行一般过几年都会给客户换新卡,我觉得我是正常使用而不是人为损坏,不知是否合理谢谢,盼复!

律师回答:

向工商部门投诉。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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