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与定金的区别】保证金、定金、土地出让金的区别
所谓竞买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由参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投标人或竞买人向作为出让方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确定中标人或拍卖、挂牌竞得人之前,投标人、竞买人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纳的竞卖保证金,是意向用地者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资格条件,具有履约保证金的性质,而不是定金,也不是土地出让价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第20条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鉴于法律对定金的专门规定,为避免定金适用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作为出让方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握四点:第一保证金转为定金要写入《中标通知书》和《成交确认书》;第二定金合同当事人均受定金条款的法律约束;第三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可将中标人或竞得人交纳的招标、竞买保证金相当于成交价款20%的部分,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超出部分只能看作预付款。第四在签订出让合同之前,定金仍不属于出让价款。
国土资源部39号令第21条规定:“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即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才转为土地出让价款被写入合同。
综上所述,保证金的变化过程可以描述为:履约保证金——定金——出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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