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方案】合肥市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各县、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合肥市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安装工程,其建筑面积在1500M2以上或造价在80万元以上的,均须按照本办法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制度和招标投标。
第三条 合肥市城乡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报建和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
合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是由合肥市建筑管理处和建设银行合肥市分行联合组成,具体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综合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贯彻国家、省颁发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地区有关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建立建筑市场;
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
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审定标底;
组织和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工作;
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关联法规:
第二章报建
第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向市建筑管理处申请办理报建手续,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申请表。
省有关主管部门或国家有关部委批准的重点项目不需报建,但要报市建筑管理处备案。
第五条 市建筑管理处对报建项目内容进行核实和分类汇总,并在建筑市场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招标信息。
第六条 报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市建筑管理处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招标投标以及施工承发包合同签订、审查等手续,由市建筑管理处发给《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挂证施工。
第七条 按规定应报建而未报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市建筑管理处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
第三章招标
第八条 建设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合肥市建筑管理处审核批准后,进入建筑市场自行组织招标:
具备法人资格;
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人员;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编制标底的能力;
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工程咨询公司、监理公司或同类专业的咨询单位作为招标代理。
第九条 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建设工程项目已经报建;
有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有资质单位提供的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
工程建设资金、设备的来源已落实;
规划定点已经市规划部门批准;
建设用地的征用、拆迁、三通一平工作已基本完成;
招标申请已经市招标办审核批准。
第十条 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或电视等途径公开发表招标广告。
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个以上具有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或邀请函。
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经合肥市建筑管理处批准,可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议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招标单位对议标工程项目,明确中标原则和具体条件;
投标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报价;
招标单位主持“议标”会,根据投标单位的企业信誉、技术素质、机械装备、工期、报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市招标办参加“议标”会议,主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发中标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