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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不当的法律风险

大律师网 2017-01-04    人已阅读
导读:【破产债权】债权申报不当的法律风险 新《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0 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破产债权】债权申报不当的法律风险

新《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0 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法律规定了一些特殊债权也可以申报,如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同时《企业破产法》也规定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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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延迟申报,会使企业的债权得不到应有的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一部分费用,因此,建议债权人在律师的协助下进行债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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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因而企业可能根本得不到任何清偿,债权利益成为泡影。因此,建议债权人一开始就在律师的协助下参与破产程序,以保护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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