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信

大律师网 2017-01-04    人已阅读
导读:【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信息网络传播与开放使用的影响 《条例》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 在保护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同时,《条例》第六条规定了八种可不经许可不付酬的通过网络提供他

【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信息网络传播与开放使用的影响

《条例》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

在保护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同时,《条例》第六条规定了八种可不经许可不付酬的通过网络提供他人作品的例外。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对获取知识的需求,《条例》对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一些必要的限制。主要的限制措施就是规定“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

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作为作品传播的中间环节,是权利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桥梁。为了促进网络产业发展,有必要降低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作品的成本和风险。《条例》为数字图书提供商在信息网络传播权领域提供了一个“避风港”。 “避风港”条款也被扩展应用于提供搜索引擎、网络存储、数字图书馆等服务。所谓的“避风港”出现在《条例》的第七条中“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众所周知,与传统图书馆合作帮助其馆内图书数字化是数字图书提供商的重要业务之一,把以教学科研为目的的图书数字化划分到“合理使用”的“避风港”,这为通过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以教学和科研为目的开放获取文献信息提供了法律依据,令人欣慰。

《条例》赋予图书馆的信息网络传播豁免权

著作权法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且信息网络传播的速度和范围是出借出租远不能比的。因此,不能认为图书馆可以向馆外公众出借图书,就应该可以向馆外公众提供网络阅览。但图书馆大都被赋予一定范围的豁免权。中国新颁布实施的《条例》也准许图书馆在某些条件下向馆内公众提供网络阅览,这一规定有效地保护了权利人和图书出版者,也基本平衡了各方的利益,因而比较符合中国国情。

图书馆不仅是一个提供信息的社会机构,更是一种保障信息公平的社会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赋予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的豁免权,事实上就是给予公众公平接触数字形式的知识和信息的机会。如果说扩张的数字版权和技术措施把公众通往网络信息和知识宝库的门关上了,那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适度限制,给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的豁免权,就是为公众在网络世界开了一扇窗。

代表着信息传播者和使用者利益的图书馆,应该从自身的特点出发,积极倡导和推动在“合理使用”制度下实现知识和信息传播的社会效益最大化。

维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与信息公共获取的平衡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出台,客观上加强了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扩大了权利人对作品网络传播的控制权,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信息的快速传播与广泛共享,这是开放存取倡导者所不愿看到的;但同时又通过“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附加了种种限制,这是开放存取所期望的。《条例》解决了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矛盾,保持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品使用者三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充分发挥网络传播作品的潜能,非但不会阻碍科技文献开放存取的发展,还为科技文献的开放存取提供了法律保障。

《条例》是著作权制度在网络环境中的拓展和延伸,其中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进行了详细界定,是新环境下对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原则的扩充和调整。

著作权法框架下的开放存取版权策略

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两类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财产权则主要是以复制权为核心的从作品中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在OA出现以前,唯一的版权声明方式是“保留所有权利”,即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者不能随意对作品进行传播、复制、下载、打印等处理。这种对任何作品都声明保留所有权力,已经被滥用到任何人都可能触犯版权法的地步,而且使得很多优秀作品得不到广泛传播,无法实现效益最大化。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意识到自己并不需要保留所有权利,相反他们更愿意选择“保留部分权利”或“不保留权利”。在OA 出版模式下,作者选择保留作品的部分权利,同时通过授权许可协议尽可能对使用者开放其他权利,作者一般保留的是精神权利,放弃的是财产权利。因此,开放存取应根据作者或版权人的需求实施更为灵活方便的许可协议。

采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作者保留版权,但是允许人们在保留作者的署名并且遵守作者在其指定条件的前提下,复制和发行作者的作品。可见,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条款下提供自己的作品,并不意味着要放弃版权,而是在某些条件下把版权人的某些权利提供给公众。如果作者愿意无条件的提供自己的作品,就可以选择其作品属于公共领域。创作共享许可协议机制为作者提供了由4种最常见的授权选择的组合方式:1)注明版权归属:授权者允许他人复制、传播、展示和表演其作品,允许创作演绎作品,允许商业性利用其作品,但必须遵循以下条款:必须按照作者或许可人指定的方式对本作品进行署名;2)非商业性使用:许可人允许他人复制、发行、展示、表演、放映、广播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本作品。但是,除非取得许可人同意,被许可人不得将本作品用于商业目的;3)禁止演绎:许可人仅仅允许他人复制、发行、展示、表演、放映、广播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对本作品未作改动的复制件而不是本作品的演绎作品;4)相同方式共享:许可人只允许他人采用与自己的作品所使用的协议相同的许可协议,来发行演绎作品。

一般而言,通过上面四种基本方式的组合,可以构成体现了从“松”到“紧”授权限制的11种常见的组合方式。至于作者如何选择,那完全是出自作者本人的意愿,任何作者都可以通过选择性的组合来声明自己作品的授权条款,实现开放存取。从客观上说,这些限定条件防止了剽窃、误传和商业性的再利用,授权许可各种合法的使用,包括那些能够促进网上学术研究的技术。对于那些不属于公共领域的知识,开放存取要求征得版权所有者的同意。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相关咨询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