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言稿的著作权归属执笔人能否享有署名权法律依据呢
法律依据有: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具体要看执笔人在发言稿创作的过程起到的作用。
如果仅是按照发表人的意思做了起草、整理或文笔润色工作,并最终经发表人定稿审阅并以其个人的名义对外发表,那么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发表人。执笔人可以要求适当的报酬及署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