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日期〗〖实施日期〗1995.05.29〖正文〗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公司名称,加强对公司名称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决定,现通知如下: 今后,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公司外,其他新设立的公司一律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颁布日期〗1995.05.29〖标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