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模型变得清晰而简单了。当然 ,这不是现行法上的抵销 ,这是涉及两个期货合同、三方当事人的抵销。除一方当事人因抵销而摆脱合同束缚外 ,另外两方当事人原先各自合同的权利义务并未发生任何变化和受到任何影响。尽管两个期货合同标的物价款会有不同 ,但并不构成障碍 ,因此标的物的类别、数量和质量都是完全相同的 ;并且正因为价款不同 ,才能够以差额部分满足投机者的获利需要和增强投机者的兴趣。否则 ,没有投机者的积极参与 ,期货市场的经济功能将无从实现。
对冲平仓是债的抵销 ,需要在期货立法中明确 :(1 )到期债务和不到期债务均可作抵销 ,此可作为《合同法》的例外 ; (2 )抵销可对第三人进行 ,此可作为《合同法》的补充 ; (3 )采抵销当然主义 ,即向第三人主张抵销无需通知要求 ,只要存在抵销的对冲平仓行为 ,该行为无瑕疵 ,就可当然发生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1 .从我国现行法律看 ,是采抵销意思主义 ,这样处理对一般的抵销而言比较稳妥 ,但对期货交易这种特殊的交易形式则显得无甚必要 ,因为期货交易的安全性有保证金等制度作保障 ,意思主义违反了便捷交易的商法原则。
至此 ,买卖期货说所面临的问题就得到了全部的解答。站在买卖期货说的立场上 ,我们可将期货交易的法律概念简单表述为 :期货交易就是交易者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买卖的行为 ;期货交易的客体是期货 ;期货合同是一种高度标准化的买卖合同 ,合同的标的物为期货。买卖期货合约说、拆衷说因其本身的理论缺陷而不足为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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