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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豁免吉林万德莱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吉诺尔”股票义务的函

大律师网 2017-02-15    人已阅读
导读:证监会吉林万德莱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豁免要约收购吉林吉诺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义务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目前国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并且你公司也声明了你公司和关联公司


证监会

吉林万德莱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豁免要约收购吉林吉诺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义务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目前国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并且你公司也声明了你公司和关联公司以及相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六个月内未买卖“吉诺尔”上市流通股票,以及你公司准备长期持有“吉诺尔”股票等情况,同意豁免你公司由于本次受让后累计持有“吉诺尔”30.
99%的股份而应履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今后你公司若增持“吉诺尔”上市流通的股票,必须按现有规定对“吉诺尔”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你公司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若持有“吉诺尔”上市流通股票,视同你公司持有“吉诺尔”上市流通股票,由此你公司也必须按上述要求立即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公司应会同吉林省吉诺尔电器公司和“吉诺尔”,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事项并办理相应手续。
你公司应将上述第一、二项内容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文件在我会指定的报刊上一并公布。在公布之前,本次转让所涉及的所有人员均不得买卖“吉诺尔”上市流通股票,并负有保密和不进行内幕交易的义务。

199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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