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产品的种类越来越多,构造的复杂性越来越强,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市场经济化进程加快,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但由于市场发育不成熟,正当的竞争机制尚未形成,优胜劣汰规律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产销者受非法利益驱动,见利忘义,牟取暴利;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行政监管不严;处罚偏轻不能形成威慑力,其中立法不完善、执法不力则是重要原因。因此健全和完善产品责任法制,对我国现代化市场经济发展、法制统一都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有利于完善市场机制,保护公平竞争
产品责任法制的建立和完善,将对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起引导和规制作用,促使其合理配置资源,形成产品质量竞争意识,从而导致产品价格下降、质量不断提高,否则缺乏法制的市场必然出现不正当竞争,社会经济遭到破坏。
第二、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与消费者相比,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均有明显优势处于主动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让消费者承担因产品缺陷而致损害或承担举证责任风险是不公平的,从我国目前的立法宗旨出发也应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推动技术进步
产品责任法制的建立使企业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严格责任,这就会促使企业及时更新技术、改造生产设备、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企业发展、增强企业产品竞争力,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要。
第四、有利于法制统一
从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看,生产者承担的是产品责任,销售者承担的是流转责任,但最终均属因生产或销售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产品责任,对受害者而言,其赔偿性质、条件及范围完全相同,从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理论出发实行统一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十分必要的。
第五、有利于利益平衡
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因缺陷产品的出现而于客观上给人们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同时又因各自的行为从社会上获得利益,因此,当产品的这种危害变成现实的损害时,他们理应承担这种现实,即他们应承担产品带来的后果,包括获利后果,也包括损害后果,而这种后果的承担,不能因其无过错而免除,否则就有使利益失衡的危险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