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保证金】湛江海关关于实行总保证金担保的操作办法(试行)
一、为加快通关速度,减少企业通关成本,体现服务企业的精神,统一全关区的做法,根据《通关保证金、保证函会议纪要》(湛关会议纪要[2004]15号)和《湛江海关保证金财务管理办法》(湛关财发[2004]35号)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总保证金担保,是指在通关环节收发货人或报关人向海关提供保证金担保后,海关在担保的有效期内,在其所有单票担保金额不超过担保总额时,对其担保的进出口货物办理放行手续的一种通关便利措施。
三、总保证金担保的企业申请和总保证金收取
需要办理总保证金担保的企业可向本关区各现场海关书面申请。现场海关对企业的申请实行三级审批后,由现场海关根据企业的达帐通知书,填写总保证金收据(同保证金收据)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收到总保证金后按财务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申请企业的有关资料挂在财务部门网页的上供现场海关查询。
总保证金收据上需填写以下几项:缴纳单位、有效期(3个月)、保证金金额、收取保证金原因等。属于专项的总保证金(如该总保证金仅作为该企业对某类进口货物按临时发票出税单的风险担保金等),则应在备注栏注明。
四、货物凭保放行的操作
已交纳总担保金的企业,可在交单环节填写《担保函》向现场海关申请凭保放行进出口货物。现场海关应按照担保的有关规定,按正常的审批程序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经同意凭保放行的进出口货物,由现场海关填写《通关业务联系单》(联系单应该写明报关单号、经营单位、担保金额、总保证金收据号码等),传真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核对担保金额与总保证金余额后,在《通关业务联系单》上批注“该企业总保证金余额足以担保”或“该企业总保证金余额不足以担保”交还现场,现场海关根据财务的意见,办理放行手续或通知企业补交总保证金。企业缴税或履行担保义务后,现场海关应通过《通关业务联系单》通知财务部门销案;办理企业逾期未缴税的,现场海关应通过《通关业务联系单》,通知财务处办理保证金转税,并通知企业补足总保证金的金额;
若因审价、归类等原因,企业申请用专项总保证金,对进出口货物按临时发票出税单等提供风险担保的,由现场海关通过《通关业务联系单》联系财务部门,确保该企业已经办理专项总保证金担保,并在该担保货物完税后办理放行手续。
五、总保证金的期限为90天,总保证金到期前5个工作日内,现场海关负责通知企业书面申请办理保证金的展期手续。接到企业申请后,现场海关与财务部门应及时办理总保证金的展期。
六、本操作办法由通关管理处解释。
七、本操作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