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关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具体修订意见1招投标管理费
招标投标这种运行方式必须以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前提 关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具体修订意见1-102009年10月22日星期四21:51 1.第二条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所称的招标投标活动,是指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活动。
意见:删除。
理由:超越立法权限。该条是对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属于法律解释。而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解释权限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
2.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意见:删除
理由:超越立法权限。该条是对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属于法律解释。而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解释权限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
3.第四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意见:删除
理由:该条是关于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即招标适用条件。而关于招标适用条件,行政法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根据招标投标法专门对此进行规定,无须再重复立法。
4.第五条行政监督一般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行业和产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招标投标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意见:删除
理由:关于该条第三款规定的监察监督,由于已经有专门的监督法及监督法实施条例,因此,无须在实施条例中规定。
5.第六条招标条件开展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手续的,已经履行完毕;
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有招标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