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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损害赔偿请求权实现的障碍

大律师网 2017-02-18    人已阅读
导读:【劳动者损害赔偿】劳动者损害赔偿请求权实现的障碍 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一般概括起来为“一调一裁二审”,初衷是要它们“各发所长”,将调解、仲裁、诉讼三者相结合,并形成以仲裁为中心的互补关系。但现实中调解

【劳动者损害赔偿】劳动者损害赔偿请求权实现的障碍

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一般概括起来为“一调一裁二审”,初衷是要它们“各发所长”,将调解、仲裁、诉讼三者相结合,并形成以仲裁为中心的互补关系。但现实中调解、仲裁、诉讼都没有发挥出其各自的“长处”,而三个程序的“短处”却被现行体制不断放大,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

首先是程序混乱导致成本增加,依照目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凡是劳动争议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仲裁委员会又往往不受理非法用工、超过申诉时效等案件,因为未经仲裁,当事人便不能诉诸法院,这无疑间接剥夺了在非法用工情况下劳动者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有些案件,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其管辖范畴,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而当事人以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经审理又认为是劳动争议,告知当事人先申请仲裁。由于劳动关系所作的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对现实社会的许多方面都不能包括。而经过的程序越多,当事人的花费也就越高,加上当事人要耗费的时间、精力,其成本是足以使人望而却步的。

其次是申请劳动争议时效过短,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由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过短,劳动者往往有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请求。然而,大部分职工,在一些争议发生后,往往抱着侥幸的心理,希望尽可能通过相对缓和的方式解决,比如,托人情、找关系。正是这样左顾右盼的时候,诉讼时效匆匆而过,当劳动者拿起法律这把武器自卫的时候,法律又为劳动者亮起了红灯。

再次就是劳动争议案执行效力的有限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资矛盾必然突出,劳动争议仲裁也因此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是调解劳动者与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其裁决结果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尽管如此,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仍然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损害赔偿推荐律师:郑宝华律师

郑宝华律师,著名青年律师,男,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执业于昆山三大律所之一的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2011年7月郑宝华律师代理的案件被人民法院报报道。

郑宝华律师曾在昆山外资企业工作多年,担任过人事主管、工会主席、体系工程师职位。熟练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工伤纠纷操作细节和要点,处理和化解大量的劳动工伤纠纷。长期潜心钻研劳动工伤理论,透彻剖析劳动工伤政策法规,成功代理劳动、工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上百件,包括部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担任数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郑宝华律师具有扎实丰富的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验,案件代理认真负责,过程和结果每每超越当事人的期望、深受当事人的好评。理论功底扎实,执业技能深厚,庭审经验丰富,精力旺盛,斗志强烈,崇尚法律,追求正义。

咨询电话: 13205158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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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律所: 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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