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债权申报的时间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破产法》第9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司法实践中,信用社作为债权人,债权额一般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此法院一般都要向信用社发出申报债权的书面通知即“债权申报通知书”,根据上述规定,信用社申报债权的期限为收到通知后30日内。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有些案件中,当法院无意或者有意而未通知信用社时,信用社在得知借款人或担保人破产的消息后,必须及时查阅刊登在本市、本省报纸上的债权申报公告或者亲自到法院询问,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即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
推荐律师:刘平律师团 上海 13564272811 刘平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及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近十年的职业生涯中,曾处理法律诉讼及非诉案件近千件,涵盖到民事、经济、刑事、行政等法律领域的各个方面。并曾担任数十家公司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