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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准备金制度

大律师网 2017-02-19    人已阅读
导读:概述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世界上美国

概述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世界上美国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后才逐渐演变成为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1998年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有以下七项:

(一)将原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帐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帐户。

(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13%下调到8%。准备金存款帐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

(三)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法定准备金的交存分以下情况:

1.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人民银行总行。

2. 交通银行、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发展银行、住房储蓄银行、住房储蓄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其总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行。

3. 各城市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总行统一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行。

4. 城市信用社(含县联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农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现行体制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5.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统一存入其总部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

6. 经批准,已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其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法人(或其一家分行)统一存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

(四)对各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旬考核。

1. 各商业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当旬第五日至下旬第四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行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旬末该行全行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低于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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