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产品的担保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消费者的证明负担。根据明示担保,只要产品存在合同中规定的明示担保的情况,消费者就可以得到赔偿;根据默示担保,即便合同中没有规定,按照普通法或制定法规定的默示担保义务,也可以要求制造商对产品缺陷赔偿。
默示担保,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充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的问题。原告须要证明存在明示担保或者默示担保而且卖方违反担保;卖方还可以事先排除或限制担保,或者以原告未警惕、未及时告之产品存在缺陷作为抗辩。担保条款,特别是那些规定排除间接损害赔偿责任的条款,仍然存在并日趋重要。这种处理因产品使用所致损害的契约原则与侵权原则并存的“双轨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适用侵权法,是更有力地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