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

大律师网 2017-03-03    人已阅读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O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O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8〕192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阅读:
妻子有外遇丈夫获精神赔偿
医疗事故可获精神赔偿
不能再怀孕的精神赔偿
劳动合同赔偿
工伤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建筑事故赔偿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相关咨询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