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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的责任

大律师网 2017-03-06    人已阅读
导读:【医疗事故责任问题】医疗过失的责任 40岁的农民王华,家住丹徒区,与妻子春梅、儿子小强过着平淡而幸福的生活。 2002年五六月,由于干旱,王华夫妻俩只好每天担水浇灌农作物,十几日累下来,春梅觉得腰部疼痛难忍,便

【医疗事故责任问题】医疗过失的责任

40岁的农民王华,家住丹徒区,与妻子春梅、儿子小强过着平淡而幸福的生活。

2002年五六月,由于干旱,王华夫妻俩只好每天担水浇灌农作物,十几日累下来,春梅觉得腰部疼痛难忍,便到附近的民间土医处进行蜂疗。一段时间下来,腰痛不仅没有好转,反而更重了。2002年7月1日,春梅夫妇到市第二人民医院求诊。该院CT检查报告显示:腰椎间盘突出。建议住院手术治疗。后经人介绍,春梅又来到市区另一家大医院门诊。专家检查后推荐春梅到该院推拿科治疗,推拿科诊断春梅为:腰椎滑脱,腰椎间盘突出。要求住院。春梅住院后,医院为她作了牵引推拿,并注射丹参液。

7月10日晨,春梅出现头痛症状,医院为她作常规检查后,认为病情有加重和转化的趋势。7月12日上午,春梅出现头昏乏力、精神萎、伴恶心状况。推拿科医生建议她转内科诊治。下午,春梅出现昏迷状况。医院急查,并请另一医院脑外科医生会诊。当日19时,春梅被转入另一医院脑外科。该院分别于当日和13日下午两次为春梅手术。春梅手术后昏迷不醒。王华见救治不会再有起色,便自动要求于7月14日出院。不久,春梅在家中死亡……

王华为了给妻子春梅治病,在两家医院先后花去医疗费16871.73元,妻子的病不仅未能治好,反而撒手人世,他觉得医院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医院在按腰椎间盘突出治疗春梅的病时,忽视了春梅患上的血液病,而在妻子出现头痛等症状后,也未及时发现和防范血液病,结果延误了诊疗时机,是医院的措施不力,导致春梅最终死亡。因此对春梅的死,开始住院治疗的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03年春,王华与儿子小强一起,将其妻2002年7月9日住院治疗的医院告到了镇江市润州区法院。要求这家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6931.73元。

2003年4月10日,法院首次开庭公开审理这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在审理时,王华父子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医院另外再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7830元。

医院辩称:患者春梅于2002年7月9日因腰痛入住该院推拿科治疗,诊断是明确的,治疗也是对症的。7月12日,因患者病情突然变化转内科治疗。会诊后,根据专家意见,并经患者家属同意后才转院手术。医院对患者的整个诊疗行为完全符合医疗规范。患者的死亡完全是因为其病情的突变恶化所致。所以请求法院驳回王华父子的诉讼请求。

王华及其代理人则认为,患者春梅到医院诊断病情,并按医生的要求住院治疗,交纳了医疗费,那么患者与医院之间便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便负有对患者进行治疗的义务,而患者在治疗中已经讲明了自己身体的不适,被告明知患者的还有其他不舒服的地方,却仍仅对其腰椎进行治疗,而未对患者的其他症状及时进行检查和治疗,就连患者住院期间觉得头痛剧烈时,医院也未引起警觉和足够重视,仍然一直按腰椎病进行推拿治疗,延误了治疗期,致使患者最终死亡。医院延误治疗的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医院在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因此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当庭提交了书面鉴定申请,要求对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医疗规定,有无过失,若有过失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进行鉴定。镇江医学会最终作出的鉴定书认为:整个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结合患者的头颅CT及手术中的血肿情况,患者的死亡原因是慢性硬膜下血肿引起的脑疝死亡。医方对患者的血小板减少症没有及时诊断,对丹参的使用欠妥,对患者的头痛也没有及时全面检查,但这些与患者的死亡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医方对患者的死亡没有责任。因此最后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庭于2003年7月24日再次开庭。医院对鉴定结论无异议,王华父子则认为鉴定结论既然确认医院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失,那么这种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就应当有因果关系,医院有过错,就应当对患者的死亡负法律责任。医院则认为至于医院该不该承担责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书已经作出了专业的回答,退一步讲,即使医院在医疗中有一些过失,但那也与患者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由于王华父子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鉴定书申请重新鉴定,因此请求法院依据鉴定书驳回王华父子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法院调解未成。

2003年底,法院依法判决: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王华父子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合计人民币8000元;同时驳回了王华父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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