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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和司法

大律师网 2017-03-30    人已阅读
导读:【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在刑事领域,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按我国法律规定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在行政法领域,因行政

【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在刑事领域,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按我国法律规定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在行政法领域,因行政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国家不予赔偿,仅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这三种非财产责任方式来承担责任。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给予财产赔偿,在民事领域体现得最充分、最全面,也具有较深的研究和发展,是现代民法进步的表现,也是人的自身价值得以体现的一种方式。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于前款的规定。”这里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理解为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也成为了司法实践中普遍援引的作为确定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我国法律界历史上第一次以正式的法律文件明确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而不像过去的规定中的“赔偿损失”让理论界和实务界进行解释为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自该“解答”出台后,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逐年增加。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充分发展在于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6日通过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总结多年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并大胆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全面扩展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堪称中国人权保护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将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身份权和隐私权纳入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并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以人为本”的现代司法理念,将精神损害赔偿置于与财产损害赔偿同等的地位,这又是我国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一大进步。《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据此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精神损害赔偿金。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已经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了,而是残疾者家庭和死者家庭整体减少的家庭收入。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从精神损害赔偿变为残疾者和死者家庭减少的家庭收入,根据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实际上已被废止。从此,精神损害赔偿成为真正的人格意义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最接近于其本源和初衷。

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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