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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大律师网 2017-04-15    人已阅读
导读:【投标人】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投标人】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与协调,对本市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业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水利建设项目和城市水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市财政、土地、商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业信息、园林、环卫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市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监督执法;市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招标人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监督执法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两个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执法主体发生争议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是本市统一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信息、场所、咨询等服务和实行全过程见证,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本市政府投资的下列建设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服务、货物的采购,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进入海口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进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

与建设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

前款所称与建设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消防系统等;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其他构成工程永久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不可缺的设备、材料等。

第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款第、、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也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第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招标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九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急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或者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承包商。

前款所称应急项目,是指下列情形的工程项目:

应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应对事故灾难的工程项目;

应对较大以上级别公共卫生事件的工程项目;

应对重大以上级别社会安全事件的工程项目;

其他特殊情形的应急工程项目。

第十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推行施工总承包招标,需要合同分包或者划分标段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禁止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依法需经项目审批的,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概算等程序已履行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

在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具有银行资信证明或其他证明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文件;

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依据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编制的工程预算已经完成;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报告或货物采购、服务采购报告时,一并将项目的招标方案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招标方案包括拟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

招标人需要变更已批准的招标方案的,应当报经发展改革部门重新审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有关信息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在每年年初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服务进行统一集中招标。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并办理备案;

发布招标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

网上下载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特殊情况下,招标人也可以委托海口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资料;

需要资格预审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入围投标人;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

招标人按照随机抽取、现场通知的原则组建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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