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所欠税款;
其他债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