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公告】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保护和鼓励建筑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国家、省、市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投资在三十万以上的建设工程均按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保密工程等特殊工程须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可不按招标程序进行,由建设单位委托有承包能力的施工单位施工。
第三条 凡持有资格等级证书和本市批准的施工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以及经市建委审查,已发给进入我市施工《许可证》的外埠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其权利和义务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是指招标单位以自己制定的标底为依据,通过书面文件、登报、广播或其他方式吸引承包者参与投标,并择优选择承包者的一种发包方式。
第六条 凡按本办法应纳入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建设工程已列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持有市规划部门正式批准下达的工程位置批准书;
持有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
建设资金、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配套等条件已经落实;
已编制完成标底。
第七条 招标单位招标工作程序:
由项目单位负责人组织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填写建设工程招标登记表及招标申请书,并报市建委备案;
发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书;
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分发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
组织投标单位到施工现场踏察和对招标文件答疑;
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决标办法;
接受投标单位递送的密封标函;
当众开标并审查投标标书;
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八条 实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代为组织招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部分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由招标单位通过广播、电视或报刊发出招标广告公开招标;也可由招标单位向三家以上有承包能力的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特殊工程亦可由招标单位向有承包能力的某个施工单位单独发出招标通知书进行定向招标。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单位拟制的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建设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及批准文件;
工程项目综合说明: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招标内容、建筑面积、层数、结构、发包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开工和竣工日期等;
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书,工程量清单;
工程价款支付和拨付方式;
建筑材料与设备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价差计算方式;
合同主要条款及承包形式;
标书编制说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