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由此定义可以看出,医疗事故的构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是医务人员;2.医疗事故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3.必须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4.必须给病员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从宏观角度和原则上看,对病员的保护是广泛和相当充分的,医疗事故纠纷中涉及的事实的查明,有时也并不复杂,但具体操作中的结果却不尽人意。为数不少的医疗纠纷案件都揭示了这一点: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学一窍不通,想从医院的各种解释中找出不合理乃至错误的地方十分困难。同时,按有关规定,病员家属不能调阅原始病历。”我国医疗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中对病员保护之不足,由此可见一斑。为了避免医疗纠纷的处理出现错误,更好地解决医疗纠纷问题,我们应当通过完善立法来尽快加以解决。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有效的监督手段才能保证及时追究有关医院的事故责任,保证病员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于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鉴定是重要的监督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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