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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场所主人的责

大律师网 2017-07-17    人已阅读
导读:【安全保障义务知识】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场所主人的责任的规定 在大陆法系,关于“场所主人之责任”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也具有借鉴意义。 场所主人的责任,是指在某些特殊场所,提供特定服务的经营者对服务对象

【安全保障义务知识】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场所主人的责任的规定

在大陆法系,关于“场所主人之责任”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也具有借鉴意义。

场所主人的责任,是指在某些特殊场所,提供特定服务的经营者对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所携带物品承担的特定义务。这种责任制度可以溯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时代,就有关于场所主人看管顾客携带物品责任的规定,不过,这主要局限于供客人住宿的旅店主。后世大陆法系各国普遍规定了这种特殊的责任并加以扩充。如《德国民法典》第701条第1款规定,以供外人住宿为营业的旅店主应赔偿外人在该业务的经营中携入的物品因丢失、毁损或者损坏而造成的损害。而《法国民法典》第1952条至第1954条也规定相关内容,旅馆或旅店主人对于寄居其旅馆的旅客所携带的衣服、行李及各种物品,负受寄人的责任;此种物品的寄存,应视为必然的寄存。如此种物品被偷盗或者有损失,无论系由旅馆或饭店的佣人或职员所为,还是由出入旅馆或饭店的其他人所为,旅馆或饭店经营人均应对此承担责任。旅馆或旅店主人,对于因不可抗力而发生的被盗或损害,或因自然原因或物品的缺陷而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但应证明其所提出的事实。

此外,《意大利民法典》第1783条至第1786条,《瑞士债法》第487条至第490条,《日本商法》第594条,《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658条至第2671条,我国台湾民法第606条等都作了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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