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期未满,我提前向单位提出解除合同,我应向单位支付违约金4万余元。
今年3月,我因个人原因提前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要我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我近一年的收入总额有14万元。我觉得单位要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请问是这样吗
杨木霞法官:《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19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
你与单位对违约金的约定合法有效,并且违约金的数额并未超过你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因此,单位要求你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