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丧葬费赔偿的理论基础
丧葬费赔偿有两种不同的理论根据。一是赔偿实际损失的理论,二是提前支付丧葬费利息理论。
赔偿实际财产损失的理论认为,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死亡,其丧葬支出的费用,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因此应当予以全部赔偿。这是通行的理论。提前支付丧葬费利息的理论认为,人早晚皆难免于死,其殡葬费用,习惯上是由其遗族支付。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死亡,死者的殡葬费用不能认为系侵权行为所生损害,而是早晚要支出的费用,充其量仅相当于比本来死期提早支出之费用之利息之损害而已。因此这种赔偿金应当赔偿提前支付丧葬费的利息为合理。
应用前一种理论作为丧葬费赔偿的基础,赔偿数额较高;依据后一种理论作为赔偿的基础,则赔偿数额很低。从实践上看,采用后一种理论作为赔偿基础,尽管合乎道理,但不合乎情理。对此,考虑一般的人伦道德观念,应当采用前一种理论确定丧葬费赔偿问题。这就是,对于丧葬费用应当按照实际的和合理的损失,予以全部赔偿。
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后,有的网民提出意见建议,丧葬费的赔偿有悖赔偿理论,支付丧葬费只是一种习惯的传统做法和对侵权人的经济惩罚措施。理由是人总是要死的,侵权行为致人死亡和自然死亡均须支出丧葬费用,故该项费用属于必然支出,只是提前支出了,特别是现在精神损害赔偿已有规定的情况下,丧葬费更不应列为财产损失。不仅本解释涉及此项规定,就是《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也涉及此项规定,只不过大家同情死者谁也不愿意率先提出废除该规定罢了。因此,建议在本解释中取消赔偿丧葬费的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未采纳这一意见,仍将丧葬费赔偿作为赔偿项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