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重复抵押的受偿顺序问题
房产抵押是指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法律咨询:关于房产重复抵押的受偿顺序问题
我的一位朋友向我借钱并以他的房产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可是后来我听说他之前就已经向银行借款,也是以那套房子抵押的。我担心到时他要是不能按时还款,我对房子是否有抵押权房产重复抵押后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谢谢大家的帮忙!
律师解答:房产重复抵押不同于余额部分的抵押。余额抵押是按照《但保法》关于“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的规定进行的。而重复抵押则是因抵押当事人和登记机关的原因造成的,是在房地产已经抵押的情况下,债权人及登记机关因不了解这一情况,又为抵押人再一次设定的抵押。
重复抵押以后,后一次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难以优先受偿,基本上失去了设定抵押的作用,而且违反了《担保法》关于“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的规定。
相关法律知识: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房屋作为抵押物,应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担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房屋抵押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抵押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