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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播组织专有权和权

大律师网 2017-07-29    人已阅读
导读:【著作权限制法律常识解读】关于广播组织专有权和权利保护期的规定 法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

【著作权限制法律常识解读】关于广播组织专有权和权利保护期的规定

法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释义:本条是关于广播组织专有权和权利保护期的规定。

一、广播组织的专有权

根据本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下列行为: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转播,是指一个广播组织的节目被另一个广播组织同时广播。转播广播、电视,指的是通过电磁波从一个收发射系统转到另一个收发射系统,而不是转播广播、电视“节目”,节目能否为另一个广播组织使用是著作权和相关权人的权利,广播组织仅有对于转播的禁止权。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取得著作权和其他相关权人许可播放的广播、电视享有播放权,其他广播组织或其他人未经许可转播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播放、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录制并复制音像载体,指广播机构使用自己的设备并为自己播送之用而进行临时录制。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录制、复制权仅限于为播放而为之,不意味着可以不经著作权和其他相关权人的许可,将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发行。复制、发行广播电视节目是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专有权,而不是广播组织的权利,广播组织不能因为播放了节目,就当然享有这一权利。

二、权利的保护期

广播组织对转播、录制复制的禁止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保护期截止于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在保护期内,其他广播组织未经许可播放了某电台、电视台首次播放的广播电视,首次播放的电台、电视台有禁止播放的权利。超过了保护期,广播组织的播放权不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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