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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7-08-07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1]1180号 【发布日期】1991-08-27 【生效日期】1991-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1年8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1]1180号 【发布日期】1991-08-27 【生效日期】1991-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1年8月27日国税函发<1991>1180号) 各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1]1180号
【发布日期】1991-08-27
【生效日期】1991-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的通知
(1991年8月27日国税函发<1991>1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最近,各地对铁路系统征收营业税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统一明确。为了统一政策,经研究,现对铁路系统征收营业税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铁路系统取得的自备集装箱使用费,拼装箱劳务费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就地征收营业税。
二、对铁路系统代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服务”就地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1991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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