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法律咨询:赔偿标准的计算参考问题的咨询
尊敬的律师: 您好! 我妹妹是2008年10月在天津市上班的途中出车或死亡,已认定为工伤,我父亲虽然不到60岁,但失去了劳动能力,于2009年8月份已经通过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请问给我父母的赔偿是应该按2007年天津的平均收入水平计算还是按2008年天津市的平均收入水平计算
律师回答:
按辩论终结前上年度平均收入水平计算。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损害赔偿推荐律师:郑宝华律师
郑宝华律师,著名青年律师,男,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执业于昆山三大律所之一的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2011年7月郑宝华律师代理的案件被人民法院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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