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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买卖合同却不提货 卖方去公证产品库存

大律师网 2017-08-15    人已阅读
导读:签订合同购买产品,但交货时间已过,购货方却迟迟不按合同付款提货。供货方为维护合法权益,只好到公证处公证保全证据。 4月25日,九龙坡区一电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电机公司)与靖江市一制造有限公司(简称靖江公司)
签订合同购买产品,但交货时间已过,购货方却迟迟不按合同付款提货。供货方为维护合法权益,只好到公证处公证保全证据。 4月25日,九龙坡区一电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电机公司)与靖江市一制造有限公司(简称靖江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买卖合同》。然而,交货时间已过 签订合同购买产品,但交货时间已过,购货方却迟迟不按合同付款提货。供货方为维护合法权益,只好到公证处公证保全证据。   4月25日,九龙坡区一电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电机公司)与靖江市一制造有限公司(简称靖江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买卖合同》。然而,交货时间已过,靖江公司仍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提货,并且找各种理由拒绝提货。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电机公司决定对按合同要求生产出的电机产品库存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近日,电机公司向重庆市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申请。取得证据后,电机公司表示,不排除通过诉讼追究其违约责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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