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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诉讼中患方的举证责任探讨

大律师网 2017-08-19    人已阅读
导读:【医疗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诉讼中患方的举证责任探讨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错或者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事故而引起对受侵害人的赔

【医疗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诉讼中患方的举证责任探讨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错或者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事故而引起对受侵害人的赔偿纠纷。在此类纠纷中,对医疗机构追究的是侵权赔偿责任。

如果患方当事人选择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由,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方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的起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患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后,应当先行完成二项举证证明义务:

一是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有医患关系。如挂号凭证、就诊病历、身份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据,据以确定“适格的原告”和“明确的被告”;

二是证明患方存在有具体的损害结果。如医疗损害发生后的医疗证断证明,如果有伤残等级鉴定书的,也可以提供该鉴定书、金钱损失数额凭证或者计算依据,据以确定“具体的诉讼请求”。

患方完成了上述举证后,因尚未确定“事实、理由”,或者说尚未确定“过错与因果关系”,人民法院还不能据此确定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在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讼中,一般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即必须有证据证明或者依法推定侵权人的行为有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受害人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才能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确定过错的一般方式为证据证明,其特殊方式是依法推定。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医疗侵权纠纷中,部分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患方可以证明医方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原因造成患者损害的,人民法院推定医方存在医疗过错。

在诉讼实践中,患方可以通过申请鉴定来举证证明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并因此过错造成患者损害。

在被推定存在医疗过错的情况下,医方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其行为不存在过错。其举证的方式,往往是以通过申请“鉴定”的方式,来完成“双不”举证证明义务的。

医疗机构如果完成了以上“双不”举证义务,其“过错推定”的前提就不能成立,依法则不负侵权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当患方选择了侵权之诉时,特别是以医方违反《侵权责任法》第58条造成患者损害为由时,医方仍然承担实质上的举证责任倒置的义务。这样患方的举证责任就少,诉讼成本就低的多。但是,因其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由医疗机构承担的,因此医方选择的鉴定机构有可能导致对患方不利的诉讼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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