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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招标投标中的商业贿赂问题

大律师网 2017-08-20    人已阅读
导读:【招投标】施工招标投标中的商业贿赂问题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投标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商业贿赂问题,商业贿赂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 招标投标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特点。商业贿赂已成为工程建设市

【招投标】施工招标投标中的商业贿赂问题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投标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商业贿赂问题,商业贿赂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

招标投标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特点。商业贿赂已成为工程建设市场化面纱下的“潜规则”。据有关方面统计,近年来查处的行贿受贿案件中,发生在工程建筑施工领域的约占三分之一。2006年1月至7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工程建筑施工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608件,占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总数的26.31%.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特别是其中的招投标环节,商业贿赂问题更为严重。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中的商业贿赂与一般商业贿赂相比,具有行贿对象复杂、手段隐蔽、环节繁多、目的多样等特点。

行贿对象复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中行贿主体明确,多为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行贿的对象则较为复杂,一是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政府官员,二是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承办人以及建设单位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三是招标监管机构人员,四是评标委员会成员,五是其他投标企业。

手段隐蔽。采取的手段已从以往简单的权钱交易过渡到权钱物交易,从简单的物质化贿赂过渡到物质化、非物质化贿赂相互结合,多以貌似合理合法的形式,如劳务费、信息费、顾问费、服务费、赞助费、车船费、吃喝、娱乐、外出考察的面目出现,甚至提供子女出国留学等,手段隐蔽难辨。

环节繁多。在招标投标中的编制标书、资格预审、投标、组织评标等环节,都有可能产生商业贿赂的问题。

目的多样。商业贿赂的目的是请求中标,但依据行贿对象的不同,行贿的目的包括谋求指定中标、谋取明招暗定、泄露标底、避免出现举报等问题、希望评委打出倾向性分值、寻求陪标、串标或挂靠,等等。

招标投标领域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成为工程建设商业贿赂的多发领域,究其原因,有法规制度不完善、市场竞争无序和企业诚信缺失等多方面原因。

法规制度不完善。现有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原则性要求多,执行难,给商业贿赂留下了空间。再加上相关管理体制不健全,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执法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分工与合作,使商业贿赂有机可乘。

市场竞争无序。市场秩序混乱与商业贿赂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建筑施工企业门槛太低,数量发展太快,导致建设市场成为严重供过于求的买方市场。施工企业间的过度竞争,政府管理的缺位,市场秩序的混乱局面长期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客观上也容易产生商业贿赂问题。

交易主体不平等。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中,政府部门和建设单位处于绝对强势地位,施工企业处于弱势地位。在招标投标中,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文件“量身定做”,资格预审“排除异己”,自由裁量空间过大,权力运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严重不平等,必然会形成权力与市场的寻租现象,产生商业贿赂。

企业诚信缺失。施工企业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中自律性较差,商业贿赂成为招标投标的“潜规则”。施工企业内部管理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有些企业甚至将商业贿赂作为谋取中标的主要经营手段。施工企业自律性差,严重影响了整个建设市场的诚信程度。

招标投标领域商业贿赂的危害。商业贿赂不仅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和行业健康发展,还会败坏政府形象,因商业贿赂带来的“豆腐渣”工程还会损害国家财产和危及人民生命安全。

商业贿赂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目前,政府投资项目在工程建筑施工领域所占的份额虽然不是最大,但这些项目招标投标的导向功能最强,对整个建设市场的招标投标活动起着风向标的作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中的商业贿赂已成为众所周知的交易惯例和公开秘密,构成了交易双方所共同遵循的“准则”。这种“潜规则”违背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破坏了市场正常的运行秩序。

商业贿赂损失了公共支出的投资效益。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是权钱交易、彼此勾结、获取利益。商业贿赂最后都反映到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的增加或工程质量的降低上,损害的是政府公共支出项目的投资效益。我国2005年政府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已达4154.3亿元,如果损失10%,将达400多亿元。

商业贿赂影响建筑施工领域的健康发展。商业贿赂使守法经营的建筑企业沦为受害者。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中商业贿赂如不及时治理,将出现“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诚实守信、高效优质的企业会被排斥在市场之外,劣质低效的企业反而受到保护。招标投标中商业贿赂带来的超额“实惠”,还将降低施工企业在技术进步、管理创新、人才培养、安全保障上投入的动力,从而影响整个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商业贿赂败坏了政府形象。商业贿赂实质上收买的是“权力”,政府公职人员的“权力寻租”以及建设市场秩序的混乱,反映了政府较差的行政能力,败坏了政府形象。

防范和治理招标投标领域商业贿赂的对策建议。2006年以来,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各级政府部门在专项治理工程建筑施工领域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中的商业贿赂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很大成效。防范和治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的商业贿赂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防范和治理力度。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一是要推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对政府投资项目做到“投资、建设、使用”职能的相互分离,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和使用单位的行政权力,制约干预项目招标投标的行为。二是要整合政府职能,从根本上创造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要着力扭转多部门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局面,依法建立以规则公平、程序公正为主要内容的招标投标体系。

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加快修订、推动颁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尽快研究界定招标投标商业贿赂的内涵、外延和主客体特性,完善招标、评标制度,用制度促进规范,在打击受贿者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者的打击力度,形成治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本文转自项目管理者联盟

推进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在全国开展工程建筑施工领域行贿犯罪的建档工作,逐步扩大录入范围,建立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廉洁准入制度;建立健全施工企业市场竞争不良行为评价机制,并奖优罚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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