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关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时间问题
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招标投标法规规章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评审工作,因此,从理论上分析,评审时间应是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项目的复杂程度自行确定。对于一个招标项目来说,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数量少则3-5个,多则5-10个甚至更多,每一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既包括商务标,还包括技术标,每一投标文件都是少则几十页,多则几百页。而评标委员会每一成员都是独立评审,因此,若将全部投标文件认真评审完毕,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的。而在实践中,评标委员会所用评标时间往往较短,笔者分析其中原因如下:第一,在开标现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督人都希望评标委员会尽快给予评审的结果;第二,在评标阶段,投标人已经“看到”了评标成员,招标人担心评标时间过长,给投标结果的公正性带来风险隐患,且招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指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给其余评标成员施加无形评标压力;第三,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而言,由于其并非专职评标专家,评标只是其临时工作,且其所获得的劳务报酬也来自于招标人,无形中也“听命”于招标人;第四,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评审结果风险由招标人承担。因此,在上述种种压力之下,评标委员会成员往往“匆忙”地进行评标。使得评标结果反而不能令人满意。实践中产生过招标人不愿意接受评标委员会所推荐的投标候选人而产生争议甚至诉讼的现象。
为避免或减少上述问题,笔者以为,应充分保障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时间,消除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顾虑,并向评标委员会明确评标委员会的权限职责及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可采用如下方法:第一,招标人应科学地编制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中对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模块化、细化,方便评标成员能迅速依据标准进行评审;第二,实践中评标成员一般是边看招标文件,边看投标文件,导致评标成员“手忙脚乱”。因此在开标、评标现场,不应首先让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投标文件,而应当首先给予评标委员会成员一定时间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研读招标文件,待评标成员掌握招标文件要点后,再行评审投标文件;第三,在评标成员个人评标中,除一般的打分评定外,还应要求评标成员签署个人的评审理由,并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个人评标责任,增强评标成员个人的责任感。实际上,虽说评标委员会是封闭评标,评标过程中不能与外界“接触”,但由于招标人代表也是评标委员会成员,因此,招标人代表完全可以将上述要求传达至其他评标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