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追究责任人的违约责任——适用合同法

大律师网 2017-09-07    人已阅读
导读:合同法上的救济,就是通过追究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责任来补偿所受到的损失,其前提必须要有合同法律关系的存在。 在涉外产品责任案件中,当事人通常有:外国厂商(生产者),产品经销商(经营者),消费者 (用户本人或第三人

合同法上的救济,就是通过追究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责任来补偿所受到的损失,其前提必须要有合同法律关系的存在。

在涉外产品责任案件中,当事人通常有:外国厂商(生产者),产品经销商(经营者),消费者 (用户本人或第三人)。一般而言,他们之间的关系为:外国厂商授权特约经销商(也称代理商)销售其产品,经销商通过自己与消费者订立买卖合同出售厂商的产品。外国厂商与经销商之间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关系是否构成一种间接代理关系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外国厂商的授权行为,要依授权行为内容的不同而加以区别对待。

1.如果厂商与经销商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经销商代为销售其产品并代为订立合同,买卖合同的一切后果都转由厂商承担+此时应认定经销商与厂商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其行为为间接代理。关于这种间接代理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看厂商与经销商之间是否存在委托授权,这以他们之间订立的合同中的内容为准;二是看买卖合同的后果是否归属于厂商。在销售商的行为构成间接代理的场合,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完全可以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和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要求外国厂商承担违约责任。

2。:口果外国厂商与销售商之间不存在任何代理行为的委托授权,并且经销商与消费者订立的买卖合同的后果并不归属于厂商,则此时不应认定外国厂商与经销商之间存在间接代理关系。至于外国厂商对经销其产品的授权,不应认定为是代理行为的授权,因为这种授权只是授予经销商销售其产品的权利,并不是授予经销商代理其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权利,并且经销商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的后果完全由经销商本人承担。此时,实际上存在着两个合同关系,即外国厂商与经销商之间的经销(实质上也是一种买卖)关系和经销商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关系。在此场合下,消费者因产品缺陷遭受的损害只能向经销商追究违约责任。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相关咨询

注册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