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抚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和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发挥投资效果,推动建筑业的改革,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国家、省、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在二十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均按本办法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凡持有营业执照,领取企业资格证书,具有投标条件的建筑安装企业,不分国营和集体,符合投标条件的,均可参加投标。
第四条 抚顺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会同市计委、市建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审计局,组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实施领导。领导小组下设抚顺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标办归口市建委领导。招标办为管理日常招标投标工作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起草制定本地区的招标投标具体规定;
2、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全市的招标投标工作,审查建设单位的招标条件,审批招标申请,审查投标单位的资格和条件;
3、审批招标工程标底、评标结果,负责竣工工程项目评价工作;
4、参加开标、评标、定标会议,协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问题,检查招标承包合同履行情况;
5、总结、交流经验,改进、完善招标投标工作。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一般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招标办参加。跨地区、跨行业的重大工程项目及市以上的重点工程项目,由市招标办协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六条 招标单位应具备招标条件,填报招标条件审批表,经市招标办审批后组织招标。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工程任务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人员;
3、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4、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单位,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和具备招标条件的单位代为招标。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采用全部工程一次招标、单项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
第八条 工程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发布招标广告;
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类别向有承担能力、信得过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被邀请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个;
3、议标。少数保密、结构特殊、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或建设地址偏僻的工程项目,经市招标办审核批准可实行议标,议标要坚持择优选用施工单位的原则,参加议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两个。
第九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业经计划或主管部门批准,已列入当年基建计划、城建计划、更新改造计划或其他专项计划;
2、建设资金、主要材料已落实,设备和协作配套条件能够保证连续施工的需要;
3、具有有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和施工概算;
4、建设场地达到“三通一平”;
5、领取了由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
6、工程项目所必须的外部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条件已经落实;
7、招标资格和申请已被批准;
8、招标交底文件编审完毕。
第十条 招标程序
1、招标单位填报招标申请书;
2、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书,发招标广告或邀请书;
3、审查投标单位资格、能力、信誉等情况,并报市招标办审批;
4、召开招标会议,向投标单位进行招标文件交底,提供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并介绍工程概况及要求,勘察现场,解答疑难问题;
5、招标单位编制招标工程标底,并按规定报送审批;
6、招标单位指定专人收受投标单位按规定时间报送的密封标书,按截止时间将密封投标书送市招标办检查加封;
7、组织召开招标会议,组成评标小组,评标定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8、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9、市招标办签发“开工通知单”;
10、办理工程合同的鉴证或公证,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内容
1、建设工程项目的综合说明书;
2、建设工程全套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3、实物工程量清单;
4、物资供应方式,材料设备价格及价格浮动处理办法;
5、工程结算方式;
6、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要求;
7、投标须知;
8、提出承包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