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人身损害赔偿】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损害赔偿范围所解决的是“赔什么”的问题,损害赔偿的标准则解决的是“怎么赔”或“赔多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作出了规定,但该规定较为笼统,缺乏赔偿标准,实践中较难操作。为此,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拓宽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对相关赔偿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成为目前人身损害赔偿的主要适用依据。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笔者认为,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应包括如下内容。
1、医疗费。此项费用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适用此规定时须注意,只要受害学生主张的损失有证据证明,学校就应予以认定,而不能对受害学生附加如“就地就近选择医疗机构”“转院需经原就诊医院同意”等不合理的限制条件。但笔者认为,为防止出现趁机讹诈学校的事件发生,对医疗费的确定应在参照同类事故的治疗费用的基础上,根据学生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况认定。
2、误学费。此处的误学费实际上相当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所规定的误工费。学生自然是以学习为主,绝大部分学生,尤其是未成年学生是没有收入来源的,因而本应无误工一说。但学生受伤后,尤其是伤重住院或在家治疗的,必然耽误学业,因而须找人补习功课。此笔补课费支出,实际上也是由于伤害事故造成的,如不赔偿,似有失公平。因而可以参照误工费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具体数额应根据学时数以及当地家教收费标准予以确定,但须注意,如果学校同意为学生无偿补课,此笔费用学校自然无须赔偿。
3.护理费。伤者需要住院护理的,付给护理费;对于受伤期间,生活需要照顾的,也付给护理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第2款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计算”。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当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许多家长往往会亲自陪护照顾,这些家长的工作收入往往会高于当地的护工费用,尤其是对于那些从事高收入行业的家长更是如此。如按《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予以赔偿,必将使学校承受更大的负担,相反,如规定无论何人护理,护理费都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则较为合理。因为除个别情况外,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受伤学生的护理均可由专业护工进行,父母仅需在工作之余予以照顾即可,没有必要从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便全天予以守护。
4.被扶养人生活费。严格而言,学校对此项费用不应负赔偿责任,但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此项费用也应列入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一方面,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还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另一方面,我国素来有养儿防老的传统,但自计划生育政策实行后,许多家庭只有一个孩子,这惟一的孩子便成为父母将来惟一的希望和依靠。对于丧失生育能力的父母来说,失去了惟一的孩子便意味着永远没有孩子,到老时没有人扶养,因而对他们有必要提前给予一定的补偿,而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家长,则不予补偿。
5.其他费用。指除上述四项费用之外的其他合理费用,包括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对这些费用,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