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3]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3]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突出重点,依法整治;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常抓不懈,全面推进。
二、目标任务
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全面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结合起来,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逐步纳入法制监督管理的轨道;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结合起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经常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推进各个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加快“三大支柱”(法律法规、科学技术、安全文化)、“四大网络”(安全监管、信息与救援、教育培训、监管队伍)建设。
通过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依法取缔非法的生产经营单位,淘汰和关停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林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通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建立生产、交通、消防三大安全的良好秩序,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力争杜绝特大死亡事故,力争杜绝校园死亡事故(指校园内因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造成的死亡事故),减少重大死亡事故和一般死亡事故。
三、整治内容
(一)煤矿安全整治。认真落实《江西省2003年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凡未经省政府批准并核发“三证一照”的小煤矿均属非法小煤矿,由有关县级政府负责实施关闭;凡“三证一照”不全的各类小煤矿,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后,由有关县级政府负责实施关闭;凡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一律限期停产整改,到期仍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有关部门吊销其证照后,由有关县级政府负责实施关闭;凡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不落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的、存在重大水患且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的。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和超通风能力生产的国有煤矿,必须限期停产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认真贯彻落实赣府发[2002]7号文件精神,继续“积极、稳妥。有序”地调整烟花爆竹产业结构。在“四个无退、两个缓冲”的过程中,严格执行《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04号令)规定,《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89)、《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0-92),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证照不全的烟花爆竹企业(家庭作坊),要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和取缔。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药料配制和混合、装药与筑药、搬运、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等各个重要环节的安全管理。严格实行准销制度,凡没有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资质的,一律吊销有关许可证照,实施关闭。严禁使用童工、未成年工和在校学生生产(加工)烟花爆竹;严禁超量使用氯酸盐等高感度药剂和氯酸钾;严禁违章作业(加工)、违章指挥、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严禁无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
(三)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办法,重点整治带病车辆上路、无证营运。客货混装、农用车非法载客、超载、超速、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逆向行驶;摩托车无牌无证、驾乘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违章载人;依法取缔货运农用车、农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简易机动车、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等非客运车载客运输;依法取缔生产或改装(拼装)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汽车生产(维修)企业;整治道路旅客运输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秩序;整治事故多发路段重大隐患。
(四)水上交通安全整治。继续整顿乡镇船舶安全秩序,重点治理“四客一危”船舶;依法取缔农用船舶、渔业船舶和其他未经交通部门许可的船舶载客营运;依法取缔非法渡口;坚决查处占据航道作业的采砂船舶和严重超载的运砂船舶,坚决取缔非法滩涂造船场(点);坚决取缔无证无照和达到报废年限仍在营运的船舶。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取缔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经营的单位。坚决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落后工艺、装备;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坚决关闭使用氰化物的小金矿、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厂等单位;加强危险化学品包装管理和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
(六)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深化公众聚集场所和建筑消防安全设施整治,提高防范火灾的能力。重点整治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会议、教学期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封堵、锁闭或占用;凡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缺失或被遮挡和覆盖的,必须当场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凡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存在其他隐患的,必须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逾期仍未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
(七)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坚决依法取缔和关闭非法的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煤矿山;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对整顿的非煤矿山验收,验收后安全生产管理严重滑坡的,责令其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要依法实施关闭;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三同时”审查验收;严格《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发放管理,凡无《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的非煤矿山,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对持有《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但不符合民爆物品储存条件或无专人保管民爆物品的单位,责令其停止爆破作业并限期整改。
(八)燃气安全整治。重点整治燃气市场,建立健全燃气管网液化气储罐站等燃气设施档案,加强对城乡结合部位的燃气规划建设与安全管理,从源头上杜绝各类违法、违章的燃气建设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和取缔非法经营的液化石油气站(点),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安全管理,从经营环节上消除事故隐患;全面清理占压燃气管网。液化气储罐站等燃气设施违章搭建、搭盖及违法建设的现象,杜绝不合格或超期末检钢瓶的违章充装行为,从燃气设施设备上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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