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赔偿】劳动合同中赔偿金的范围
1.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的范围根据《赔偿办法》第3条的规定
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因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对于数额,应当以劳动者被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乘以尚未履行的合同期限。
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保护津贴和用品。
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应予指出的是,第、和项的赔偿金带有明显的惩罚性。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的范围根据《赔偿办法》第4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法规对于包括的具体项目没有规定,实践中用人单位通常将招收考试费用、用人单位人工支出费用、招收场地费用等分摊到录取的人身上,要求劳动者支付。笔者认为,此种做法是不妥的。因为用人单位在招收录取新员工的考试时,有时要收取一定的报名费,将因此支付的开支分摊到已经录取的少数员工身上是不合理的。况且,招聘新员工是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的重要工作,由此支付的费用通常计为用人单位的人力成本之一,要求劳动者完全承担并不合适。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笔者认为,这里要注意三个问题:第一,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的必须是用人单位有支付凭证的、劳动者实际接受过的培训。有的用人单位,对于所有离职人员都要求支付培训费,而不论是否提供过培训;还有的用人单位将部门会议、出国机会等视为培训,变相要求支付培训费用。这些都是不合法的。第二,赔偿金的具体支付办法有明确的规定: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关于服务期的赔偿责任问题。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后,通常都会要求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承诺在接受培训后为用人单位服务一定的年限。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时赔偿责任应该怎么解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6条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笔者认为上海市的做法值得借鉴,在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时,合同届满后,用人单位有权选择是否要求劳动者继续提供服务,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但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也应当续订劳动合同,以切实保护劳动者利益。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法规没有明确直接经济损失的内容,而在实践中,劳动者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很难判断,往往造成用人单位随意要价的局面。笔者认为,依证据规则,具体损失数额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必须把握好“直接”这个度,不能扩大到间接损失。同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负有减轻损失的义务,对扩大的损失劳动者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有学者建议其他办法不行时最后以该单位人均年利润率或劳动者上年度年工资利润率以及劳动者未履行合同的期限综合计算.这有一定道理,但这样就没有考虑到不同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也可能会造成不公平,因此应当谨慎适用。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笔者认为,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其他赔偿项目,但是不能在合同中预先约定赔偿的数额。因为违反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难以预先确定,应当以法定赔偿标准依据实际损失来确定。
笔者认为,劳动者解除合同承担的赔偿金应该严格限于上述范围,用人单位不得超出以上范围任意提出要求。并且对于赔偿金的总额,也应当根据劳动者的收入和实际负担能力予以限制。目前,《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19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 目前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判例采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约定赔偿金最高不得超过劳动者年工资来限制劳动者的赔偿责任.这些规定和做法值得肯定和借鉴。笔者认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承担的赔偿金最高不得超过劳动者所的工资总额,因为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做出的贡献远大于工资,用人单位仅支付工资为对价,却要求远超出工资的赔偿金,显然是不公平的。为公平和实质正义考虑,应对劳动者承担的赔偿金作一最高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