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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监督代售(代扣)单位缴纳期限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7-10-21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地[2000]27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据两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反映,目前一些印花税监督代售(代扣)单位未能依照规定的期限及时缴纳税款,造成部分税款滞留。为此,

发布部门: 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地[2000]27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据两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反映,目前一些印花税监督代售(代扣)单位未能依照规定的期限及时缴纳税款,造成部分税款滞留。为此,现将有关监督代售(代扣)单位印花税的解缴税款期限重新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印花税监督代售(代扣)单位代售(代扣)印花税款的解缴期限,由所在地区县地方税务局根据监督代售(代扣)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当月代售(代扣)的印花税款于次月10日内解缴入库。

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其汇总缴纳的期限亦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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