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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17-10-23    人已阅读
导读:原告: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简称华晨金杯公司)被告:金程自动车工业有限公司(简称金程公司)被告:天驰飞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天驰飞宇公司)案情:原告华晨金杯公司2003年3月5日取得名称为“轻型客车sy6484”的外观

原告: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简称华晨金杯公司)

被告:金程自动车工业有限公司(简称金程公司)

被告:天驰飞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天驰飞宇公司)

案情:原告华晨金杯公司2003年3月5日取得名称为“轻型客车sy6484”的外观设计专利权。2005年7月15日原告发现被告天驰飞宇公司销售了由金程公司制造的金程海狮轻型客车,2005年8月9日以该客车外观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将被告诉至法庭。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两次公开审理认为,将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进行对比,两者构成相同或近似,被告金程公司生产的涉案轻型客车构成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被告天驰飞宇公司销售了涉案侵权轻型客车,但能够提供产品的合法进货渠道,在该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金程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点评: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仿冒他人汽车外观设计专利的纠纷屡见不鲜。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制止仿冒行为,对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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