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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律师分享萨班斯法案对中国公司赴美上市的影响

大律师网 2017-10-23    人已阅读
导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李律师执业20多年,带领一支专业的律师团队,该团队成员有曾经的法官、仲裁委员、政府工作人员,也有具有丰富经验的执业律师,能提供优质满意的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13911622881 010-59626902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李律师执业20多年,带领一支专业的律师团队,该团队成员有曾经的法官、仲裁委员、政府工作人员,也有具有丰富经验的执业律师,能提供优质满意的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13911622881 010-59626902

  一、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出台

  安然、世通和全球有线通信等一些美国大型上市公司相继倒闭破产,震动了美国朝野。公司内部的会计舞弊案是造成安然、世通等公司破产的直接原因,而安然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外部审计人员的诚信也出现了危机。

  为了恢复公众、股民对美国上市公司、股市的信心,美国联邦政府于2002年7月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该法案是继1933年证券法案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等联邦公司治理领域法案之后的一项极为重要的联邦立法,被称为自罗斯福总统时代以来对美国的上市公司最具有影响力的改革性法案。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基于美国当今上市公司的实践,根据现代上市公司股权变化的特点,回应了现实中公司治理的问题。该法案涵盖了几个方面的富有创意的立法内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和整体的责任与义务;更有力度的上市公司财务披露以及上市公司审计制度等;创设了可追究上市公司CEO/CFO刑事责任的认证制度;以及设立了新型的会计、审计、律师管理结构。该法案共有11条68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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