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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的

大律师网 2017-11-03    人已阅读
导读:【出具单据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的义务 1、履行法律、法规或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 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4、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关信息的义务;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

【出具单据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的义务

1、履行法律、法规或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

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4、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关信息的义务;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6、出具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

7、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义务;

8、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9、不得以格式合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义务;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1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或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首先,经营者应当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这里的“法律”是指由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如《产品质量法》、《经济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等;“法规”是指国务院的行政性法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在本辖区内生效的地方性法规,如《工业产品质量条例》、《价格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等。以上法律、法规从不同的方面都对经营者的义务作了规定。

其次,经营者还应当履行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12、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13、出具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按照国家地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购货凭证是经营者向消费者开具有的证明购买商品活动发生的书面凭据,如收据、发票、维修单等。服务单据是提供服务者向消费者开具的证明服务活动进行的书面凭据,如发票、报销凭证、服务卡等。这些凭据记载着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买卖关系和服务关系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在消费者权益纠纷发生后,它们是划分双方责任的重要依据,如果消费者没有以上凭据,其主张索赔的权利势必也会受到不利的影响,而不法经营者也很可能借此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4、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是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退、包换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我们通常所说的“三包”责任就是包修、包换、包退,它是售后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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