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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计划生育法规与政策

大律师网 2017-11-23    人已阅读
导读:【导读】本文由劳动法小编为你整理的2013年计划生育法规与政策全文,以供参考。  一、一般规定  1、基本国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后,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  2、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生

  【导读】本文由劳动法小编为你整理的2013年计划生育法规与政策全文,以供参考。

  一、一般规定

  1、基本国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后,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

  2、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生育政策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内容。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奖励实施计划生育的夫妇、符合法规的可以生第二个。

  3、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扭转依靠行政手段执法的局面

  4、生育是权力,计划生育是义务

  5、免费享受计生服务

  项目有:

  孕情环情监测

  提供避孕药具,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

  绝育术

  人工终止妊娠

  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6、奖励和帮助

  终身只生一个的,发光荣证,享受奖励;

  独生子女夭折的,父母不再生养的,政府给予必要的帮助;

  晚婚晚育可延长婚产假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休假。

  7、支持优惠和优先照顾

  对农村的守法家庭在发展经济是要给予支持和优惠;

  守法的贫困家庭要在扶贫贷款、以工赈灾、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8、征收社会抚养费

  凡是违反现行生育政策的公民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1、工作对象

  离开户籍地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异地居住的成年人。

  2、领导主管和配合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刘总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实行综合治理、落实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监督有关部门、建立信息采集通报制度。

  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刘总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宣传教育、组织技术服务、指导节育措施、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生服务。

  3、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职责

  户籍地和居住地配合工作一居住地政府为主,户籍地政府予以配合居住地的工作包括:

  进行人口计生宣传教育;

  了解已婚育龄人员计生情况;

  组织提供避孕药具;

  定期为已婚育龄人员进行节育,优育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4、婚育证明办理及生育服务登记

  婚育证明的办理

  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地前,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必须出示结婚证。

  交验

  自到达居住地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可以自己提交;亦可由户籍地证明机关提交。居住地政府应该查验,督促未办之人补办,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的规定

  流动人口可以在居住地办理第一台生育服务登记。步骤如下:

  A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女方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地婚育证明材料;

  B居住地收集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双方户籍地核实;

  C户籍地在15日内给予反馈;

  D若核查无误,即时办理,否则书面说明;

  E办理后15日内向双方户籍地通报办理结果。

  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必须互相通报,核实。

  出具计生证明材料不得收取费用。

  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利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有获取:

  宣传教育、计生服务;晚婚晚育计生手术休假;计生奖励优待救济和隐私受到保密等权利。

  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

  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户籍地和居住地信息互通;

  拓宽信息收集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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