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经济学学者认为,任何可以被数字化,即可以被编码成一串数字的事物都是信息。包括足球比赛的比分、书籍、电影、股票指数、网页以及电子邮件等都是信息。经过劳动加工的信息是信息产品。
网友提问:信息产品责任的构成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解答:民事责任的构成,不论是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都遵循着损害、行为、因果关系和过错的框架。信息产品责任也不例外。
相关法律知识:损害是信息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所谓损害是指被害人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或精神上的不利益。如果只是单纯的信赖受损,没有其他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不构成损害事实。在前述案件中,如果另一读者也以此书作为复习资料,但由于其他部分答的很好,并未导致考研失败,则应认为没有损害事实。信息产品可能导致人身损害。如某中学化学教材的实验指导出错,以致发生爆炸,造成人身伤亡。精神损害,则是指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精神损害在信息产品责任中是很多见的。如本案原告丧失了一次升学的机会,由此产生精神痛苦,实属正常,理应赔偿。至于财产损失,多为纯粹经济上损失,如因信赖鉴定师作出的错误鉴定而购入假画。或者是机会损失。如考试失利,丧失升学机会。其赔偿问题,容后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