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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录磁带责任

大律师网 2017-12-09    人已阅读
导读:【著作权限制常识】转录磁带责任 转录磁带,是一种复制行为,是指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按下列要求界定: 一、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

【著作权限制常识】转录磁带责任

转录磁带,是一种复制行为,是指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按下列要求界定:

一、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不构成侵权的行为。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人员使用,但不得发表;

3、国家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美术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二、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未支付报酬,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 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依据该条的规定,使用而未支付报酬的,属侵权行为。

转录磁带人以盈利为目的,将转录的磁带投放市场牟利,应事先与著作权人签订合同,并征得作品原作者许可,并向著作权人和原作者支付报酬,不视为侵权。否则,构成侵权,并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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